摘要:
在我国,公民公益受到理论界的热捧。而与之相反的是,在实践中,公民公益发展滞缓,公众接受程度低。这一状况的出现,是与我国社会结构的特点有关系的。我国的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的“共同体”结构。它是一个伦理体。共同体以“个人” 为组成元素,而伦理体则以“家庭”为组成元素。共同体注重个人间的利益交换,提倡公共利益;而伦理体则注重“爱” 的纽带,提倡家的情感。所以,共同体能承载公民公益这种形式,伦理体则难以承载公民公益。伦理体更适合中国式的慈善活动。这种慈善活动重在培育熟人网络,表达“爱” 的情感。基于此,可见我国《慈善法》第三条的规定不契合我国伦理体的社会结构,必然会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。